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695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該署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該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轉知所屬,並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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