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提升代理教師權益,修正彰化縣代理教師敘薪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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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6-08 00:00~2026-06-15 23:50 更新時間: 2026-06-08 14:53:34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第18條規定,該辦法未盡事宜,得由 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二、為提升代理教師權益,茲修正本縣代理教師敘薪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擇要如下: (一)起敘標準: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老師一律以最高學歷起 敘;未具合格教師證且大學畢業者,依是否修畢教育學程 分別以180及170薪點起敘,碩士及博士則依學歷分別以 245及330薪點起敘。 (二)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具所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之合格教師證者,可以改敘,並以教師完成申請日為生效日;未具合格教師證者, 不予改敘。 (三)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依其最高學歷敘薪。 (四)敘薪格式:將現行「敘薪書函」修正為「敘薪通知書」。 三、另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其提敘薪級,依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至薪級調整之生效日,則參考學術研究加給調整之方式為一致性作法,以教師完成申請日為生效日。 四、如代理教師起聘日即具合格教師資格,惟因請證作業時程需要尚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為不影響是類獲聘代理教師權益,爰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6816號函意旨,得先以切結再後補教師證書方式辦理(上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4月30日為限,下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10月31日為限),敘薪追溯自起聘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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