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請擬於114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於本(113)年5月20日前至人事室登記。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黃麗焄
日期起迄 2024-05-15 00:00~2024-05-22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15 09:35:59
訊息內容

一、申請之公務人員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9」且至少需「年滿55歲」。

2、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64歲。

三、為避免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退休申請,影響相關預算執行,請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於登記報府後,無特殊原因請勿提前申請退休,或衍生退休審定後再行撤銷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