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9月3日府社工助字第1150352550號函辦理。二、助學對象:(一)設籍彰化縣之學生(含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二)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三)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三、旨揭助學金無明定收件截止時間,俟該會收件後審核並決定核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