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暑假期間,提醒學生切勿無照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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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生活教育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6-08-10 00:00~2026-08-17 23:50 更新時間: 2026-08-10 08:48:18 |
| 訊息內容 |
一、 依據本府115年7月27日召開115年7月份彰化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定期會議決議辦理。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31日施行): 1、 第21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機車駕駛人」及「機車所有人」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8,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 (二)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滿18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 依規定逾越繳納期限,將受加重處罰,且若違規欠款將移送強制執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禁止報考駕照。 三、 請各校加強交通安全以維護學生校外安全,防範學生違規情事,提醒學生無照駕駛不僅違規觸法,若肇事更可能傷及他人與自己身體或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