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 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23 00:00
~
2027-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23 13:21:50
訊息內容
公文.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函.pdf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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