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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本案獎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一)每年以30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3,000元,推薦資格為3年內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或為113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者。請檢附學生113學年度成績證明及師長推薦書。每校推薦人數以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數(通報網114年9月1日數據),30人以下得推薦1人,31人至50人者得推薦2名,51人以上得推薦3名。 (二)身心障礙學生在3年內(111年-113年)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三)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四)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需檢附3年內獲獎證明文件,不含校內各獎項。 (五)為避免大量紙張使用,上述所有佐證資料請上傳至https://forms.gle/iuzqqooTwEiwsoie7。 三、本案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一)每年以80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1,500元,推薦資格為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者,並參酌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障礙程度。 (二)需檢附學生113學年度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表現紀錄表證明、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障礙證明(若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免附)。 (三)為避免大量紙張使用,上述所有佐證資料請上傳至https://forms.gle/hw48mJZXmMZSJUL86。 四、請各校確實審核學生資格及證明資料並進行資格初審,佐證資料請務必確實上傳。 五、申請表請送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孫嘉伶(500彰化縣彰化市泰和路2段145巷1號)收,信封請註明獎助學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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