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衛福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訊息分類 幼兒園
公告單位 幼兒園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6-25 00:00~2025-01-0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6-26 16:20:40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302413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

效,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C號函及本府113年6月24日府教體字第1130239087號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公告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請至本府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檔案下載/幼教科/衛教/口腔保健專區項下下載參閱。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https://dep.mohw.gov.tw/dooh/fp-6718-79059-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