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衛福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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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幼兒園 |
| 公告單位 | 幼兒園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4-06-25 00:00~2025-01-0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6-26 16:20:40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302413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 效,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C號函及本府113年6月24日府教體字第1130239087號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公告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請至本府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檔案下載/幼教科/衛教/口腔保健專區項下下載參閱。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https://dep.mohw.gov.tw/dooh/fp-6718-79059-12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