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落實辦理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員資格審查及不適任人員查核相關事宜,詳如說明。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江若霜
日期起迄 2026-07-09 00:00~2026-07-16 23:50 更新時間: 2026-07-09 20:19:24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2941號函辦理。
二、 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稱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查詢辦法)及「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
三、 依本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學生交通車駕駛人不得有兒少法第81條之1第1項所定不得擔任兒少相關工作人員之情形,包括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49條第1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49條第1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四、 另依兒少法相關規定,學校或交通車業者於運用學生交通車駕駛人等兒少相關工作人員前,應辦理不適任資格查核;任職期間亦應依規定辦理定期查核,以確認是否具有不得擔任相關職務之情形。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或進用、運用人員前,應查詢是否具有不得於教育場域服務之情事;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五、 又依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查詢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等,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或第3項情事。
六、 綜上,請貴校辦理學生交通車業務時,應依本辦法之規範,要求車輛廠商提供合於資格之駕駛人員;學校自有學生交通車部分,亦應依規定招聘合格之駕駛人員;並落實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備查作業(含備援駕駛)。另併同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作業,於學生交通車駕駛人運用前,透過「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查核作業,對於駕駛人員(含備援駕駛)「每季」(每3個月)至少辦理1次定期查詢,且應依實際需求不定期辦理上開查詢作業,查詢結果並應留存紀錄,以利查考及維護學生乘車安全。
七、 倘若貴校有學生交通車,請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府備查,檢送本縣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檢核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