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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本府民意信箱第1150003497號案及教育部113年7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73484號函辦理。 二、 針對函詢學校處理單一偏差行為事件或學生間糾紛,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決議不予受理,教育部函復說明如下: (一) 依本準則第71條規定略以,學生個人或集體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學校應準用本準則檢舉、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相關規定辦理;本準則已明定生對生基於傷害故意之構成刑法傷害罪之一次性行為,準用本準則規定處理。 (二) 次依本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負責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生對生事件,學校應由審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屬不予受理之情形之一。 (三) 有關本案「單一偏差行為事件或學生間糾紛」逕認定為「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而不予處理,未臻慎重;爰請貴校類此事件,應先審酌是否準用本準則第71條規定處理,續由審查小組依第25條第1項規定決議是否受理,俾使非屬本準則校園霸凌定義「持續性」要件之行為,得以立即處理。 三、 綜上,請貴校依據本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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