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重申:當學校及幼兒園發生緊急重大事件(含媒體報導關注之負面事件)時,請確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應於知悉後,至遲不得逾2小時完成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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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生教組長 江若霜 |
| 日期起迄 | 2026-02-12 00:00~2026-02-19 23:50 更新時間: 2026-02-12 09:48:27 |
| 訊息內容 |
內容 一、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有關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三)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1、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2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3、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緊急事件: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小時。 四、檢附校安通報作業要點、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