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1年12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80894號函及本府111年8月30日府教學字第1110328983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相關期程調整及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 執行期程: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惟限於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 (二) 補助對象: 1、 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 2、 經本府薦派參與並完成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代理(代課)教師,其於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且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三) 申請期限: 1、 收件延長至112年4月3日止,請貴校製作請領名冊,核章後併同彙整之所屬教師到考證明正本及成績單送府憑辦,並至 google雲端(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sVqca91NsDBJ4WK8aXNqjCNpY3A789x8e34PVGEODs8/edit?usp=sharing)填報申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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