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純枝
日期起迄 2026-03-24 00:00~2026-03-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3-24 13:28:09
訊息內容

 

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
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
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
規定,有關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
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
數」;另就考核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
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
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