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教育部配合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第3項適用範圍,增列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者,得於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乙項,餘配合辦法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