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主旨: |
有關公職律師待遇,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 一、 |
依行政院113年2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274號函辦理。 |
| (一) |
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及3,000元。 |
| (二) |
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 |
| (三) |
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效表現,按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
| 三、 |
檢送「公職律師出庭訴訟工作費支給表」及「公職律師留任獎金支給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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