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公職律師待遇,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陳秋義
日期起迄 2024-03-08 00:00~2024-03-15 23:50 更新時間: 2024-03-08 13:50:54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公職律師待遇,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3年2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274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核示事項如下:
(一) 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及3,000元。
(二) 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
(三) 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效表現,按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三、 檢送「公職律師出庭訴訟工作費支給表」及「公職律師留任獎金支給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