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教育部國教署)釋示「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留校自習收費規定疑義,詳如說明 |
|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教學組長 洪麗雪 |
| 日期起迄 |
2024-03-05 00:00~2024-03-12 23:50
更新時間: 2024-03-05 07:39:05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3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22495號函(副本)辦理。 |
| 二、 |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4點第2款第2目規定略以:「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
| 三、 |
留校自習並無授課事實,自不應向學生收取鐘點費或其他名目費用,惟基於使用者付費之考量,學校得向學生收取水電費、膳費等必要支出。 |
| 四、 |
副本抄送視導區督學,請督學協助督導各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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