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訊息分類 人事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李素惠
日期起迄 2026-07-28 00:00~2026-08-3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7-28 15:46:27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

員身心健康,推動其自主健康管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內容如下:

(一)補助資格:任職滿三年且申請補助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滿四十歲以上者。

(二)補助內容:

1.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2.每二年給予健康檢查當日公假一日。

三、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約用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應

於下列醫療機構實施之: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醫院及教學醫院)。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四、約用人員應先自行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於當年度檢具醫療院所或

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

約用人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

得再依本原則申請補助。

各機關學校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五、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經費科目項下支應。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得準用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