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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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李素惠 |
| 日期起迄 | 2026-07-28 00:00~2026-08-3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7-28 15:46:27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 員身心健康,推動其自主健康管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內容如下: (一)補助資格:任職滿三年且申請補助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滿四十歲以上者。 (二)補助內容: 1.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2.每二年給予健康檢查當日公假一日。 三、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約用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應 於下列醫療機構實施之: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醫院及教學醫院)。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四、約用人員應先自行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於當年度檢具醫療院所或 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 約用人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 得再依本原則申請補助。 各機關學校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五、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經費科目項下支應。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得準用本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