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114學年度第2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軍公教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
訊息分類 教務組
公告單位 教務組長 吳佩融
日期起迄 2026-03-02 00:00~2026-03-09 23:50 更新時間: 2026-03-02 09:19:35
訊息內容

主旨:本縣114學年度第2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軍公
教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9
日止受理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
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
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
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
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
內之人員。
三、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獎學
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
除後,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

四、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書
籍費;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
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
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五、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
優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
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以
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復學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
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三)轉讀其他縣(市)學校者。
六、請欲申請之學校於旨揭期限內依本文附檔,檢附撫卹證明
文件、優待申請書、切結書、優待名冊、概算表(本縣所轄
各校印領清冊請各校自行留校備查),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特
科潘佳玟小姐收,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
號7樓教育處,信封請加註「114-2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
子女就學優待費用申請」)。
七、領據(領據抬頭請註明:彰化縣政府)、收支結算表另發函
通知後再行寄送,私立學校請再檢附印領清冊。
八、請依本文附件填寫相關申請表件,或逕至本縣教育處新雲
端/業務專區/檔案下載/06學特科/學生事務/獎助學金項下
下載(網址:https://www.newboe.ch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