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114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實施計畫
訊息分類 訓導組
公告單位 訓導組長 李安瑀
日期起迄 2025-05-26 00:00~2025-06-02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6 15:11:51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5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44667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係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28日核定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第4點第9項第2款之4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條至第8條規定辦理。
三、 旨揭計畫實施期間為114年10月20日(星期一)至10月27日(星期一),請配合實施計畫所定方向,協助推廣犯罪被害預防與權益保障事項,強化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意旨與規定之認知。

依犯保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範圍之服務對象於我國領域內因遭受犯罪被害案件致死亡重傷(致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 或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第 1 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或性侵害結果者,應依第 11 條及第 12 條第1項向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
必要之協助如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扶助、轉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提供犯保法第 14 條及第15 條之保護服務(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安置、訴訟程序、生活重建及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等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等 。
其權益如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得依犯保法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向法院或地方檢察署申請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服務、進行修復式司法 、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媒體報導犯罪事件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名譽及隱私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如認為 媒體報導有錯誤時 得要求媒體 更正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等 ,以維護其權益 。


四、 相關影片、海報等宣導素材均置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簡介/重大政策/犯罪被害人保護」頁面項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該會)亦將陸續上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最新宣導素材至該會網站(https://www.avs.org.tw/)「暖心出品」項下或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avs0850),請自行運用或推廣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