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交通安全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訊息分類 訓導組
公告單位 訓導組長 李安瑀
日期起迄 2024-10-11 00:00~2024-10-18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11 16:58:29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10月8日府交工字第1130386005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
車,應儘速審驗掛牌,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
者,將有相關罰鍰」。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
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面臨新臺幣
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並將車輛移置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