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30915號函辦理。二、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中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6歲以下學生單耳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者,則先行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輔具;並於單側聽損學生應配戴單耳或雙耳之輔具,請依聽力師或其他專家學者之專業評估判斷後予以協助。三、請學校加強宣導相關衛教及協助單側聽損學童所需特殊教育需求,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