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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09年10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20269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攝像科技及網路媒體的蓬勃發展,請各校參考附件,加強宣導活動,以提升學生對於數位性別暴力事件的因應知能。 三、請各校依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訂定各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確實建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與活動之課程及教材審查機制。 四、重申為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懷孕學生請假及彈性處理成績考核等規範,請納入學生請假及成績評量等相關規定。另請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落實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並避免學生(包括男學生)因懷孕、分娩及撫育3歲以下幼兒之因素而失學及過早離開校園。 五、有關懷孕學生之權益事項,可參考下列法規以修訂相關規定: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二)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教育部《106年度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結果經行政訴訟撤銷案例彙編》計畫成果之改寫案例已掛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建請各校辦理相關研習時將案例納入課程中。 七、為落實推動CEDAW教育訓練,行政院秘書長109年3月10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66189A號函頒「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109-112年)」,其中教育訓練教材之一包括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為利各校教育訓練及宣導,爰製作前開簡報,簡報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全文已刊載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https://gec.ey.gov.tw/)/政策與法令/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第3次國家報告,提供下載運用。 八、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學校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6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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