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 項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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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6-22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6-22 10:42:51 |
| 訊息內容 |
一、案係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如下: (一)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稱一類人員),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填具「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選擇是否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交服務學校彙辦;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