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 項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6-22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6-22 10:42:51
訊息內容

 

一、案係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如下:

(一)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稱一類人員),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填具「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選擇是否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交服務學校彙辦;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二)旨揭令釋發布前業依法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且於旨揭令釋發布後尚未回職復薪者(稱二類人員),應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填具選擇書交服務學校,就該段留職停薪之全部年資選擇停止繳付或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三)旨揭令釋發布前曾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並回職復薪者(稱三類人員),得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填具選擇書交服務學校,申請就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全額負擔一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無遞延繳付規定之適用。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