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為提升代理教師權益,修正本縣代理教師敘薪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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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6-09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6-09 11:06:33 |
| 訊息內容 |
二、本次修正重點擇要如下: (一)起敘標準: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老師一律以最高學歷起敘;未具合格教師證且大學畢業者,依是否修畢教育學程 分別以180及170薪點起敘,碩士及博士則依學歷分別以 245及330薪點起敘。 四、如代理教師起聘日即具合格教師資格,惟因請證作業時程需要尚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為不影響是類獲聘代理教師權益,爰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6816號函意旨,得先以切結再後補教師證書方式辦理(上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4月30日為限,下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10月31日為限),敘薪追溯自起聘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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