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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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5-26 00:00~2026-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5-26 10:40:49 |
| 訊息內容 |
一、本次修正係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