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5-19 00:00~2026-08-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5-19 08:59:11
訊息內容

 

一、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分類說明如下:

(一)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等情形下之保護安置)或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之申請安置)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由地方政府招募具配偶、親屬或朋友關係之成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 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三、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件),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倘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清之需求時,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審認

四、檢附原函申請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