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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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4-23 00:00~2026-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4-23 14:56:57 |
| 訊息內容 |
一、本次修正係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