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3-24 00:00~2027-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3-24 09:02:31
訊息內容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3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50101225號函辦理。

二、經檢視Q&A 內容針對違規懲處事由摘述如下(記過、申誡):
(一)「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兩岸條例、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之規定, 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2、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按: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規定,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 臺通報表」。
3、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2、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3、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旨揭違規赴陸港澳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本校公務人員務必遵守相關程序,以免違規受懲處。

四、檢附原函懲處相關事項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