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6004556A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3-10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3-10 15:57:08
訊息內容

 

一、本次修正明確化休假補助的結算方式與資格標準,內容如下: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三)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三日者,酌給相當三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二、檢附原函教育部令「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