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 ,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3-02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3-02 11:48:29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明確規範「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