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任律師處理原則」,並自115年2月12日生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2-1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2-13 11:51:24 |
| 訊息內容 |
一、縣府為妥善處理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因執行業務所涉訴訟或其他法律爭議案件,兼顧法律專業、行政效能及經費合理運用,並建立是否聘任律師之判斷準則,特訂定「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任律師處理原則」。 二、檢附原函、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任律師處理原則、委任契約範本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