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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增修規定如下: (一)提高健康檢查補助額度之人員 1.「縣府暨所屬簡任非主管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 2.「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及「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 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 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6,000元。
(二)增加健康檢查補助運用彈性之人員:本縣警察局40歲以上具高風險職務並實際從事外勤工作員警及消防局40歲以上高風險職務人員,增加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1萬2,000元之彈性運用規定。
(三)因應地方政府職務列等調整案,增修健康檢查補助適用之人員 1.新增「副秘書長」職務,適用每年受檢1次補助1萬6,000元,或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3萬2,000元規定。 2.原組織編制為「秘書」(總核稿秘書)職稱修改為「主任秘書」,仍適用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規定。
二、校長補助標準仍維持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未滿50歲教職員工,每2年受檢1次補助4,500元。
三、檢附原函、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彙整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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