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20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1-20 14:09:10
訊息內容

 

一、為鼓勵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行政工作及擔任校長為教育投注心力與促進校務發展,及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學校組織法規(含編制表)所定主管職務,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工作表現優良指申請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分三級發給獎金;獎金金額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二、所稱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由各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就各級別人員核實審認:
(一)第一級:班級數50班以上之學校校長。每人每月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
(二)第二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副校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每人每月發給獎金1500元。
(三)第三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1000元。
1、班級數未達五十班之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
2、國民中學副組長。

三、上開行政工作獎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教師由服務學校審查,列冊報所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發給獎金校長由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獎金。支領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發給數額應按實際支領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四、申請當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本獎金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