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一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1-20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1-20 14:09:10 |
| 訊息內容 |
一、為鼓勵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行政工作及擔任校長,為教育投注心力與促進校務發展,及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學校組織法規(含編制表)所定主管職務,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工作表現優良指申請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分三級發給獎金;獎金金額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