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關於銓敘部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函就公務員服務法原第14條之1(現為第16條)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再補充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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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18 00:00~2026-01-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2-18 14:45:25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2月12日部法一字第 11459083842 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第 24 條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第 16 條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又以旋轉門條款係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雖肯認上開管制規定合憲,惟仍應注意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應具實質關聯性,是為期審慎周妥,銓敘部前擬具修正方向,再於本年 12 月 8 日邀集上開各主管機關共同開會研商,並獲致會議結論,爰據以補充如下: 四、又,以違反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係涉及刑責,依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及第 407 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尚不具備刑事法之拘束力,故個別案件是否違反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於審判時仍將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