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針對公務人員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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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2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27 14:24:44 |
| 訊息內容 |
一、行政院業以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如係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業之機關則應適用),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二)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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