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針對公務人員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2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27 14:24:44
訊息內容

 

一、行政院業以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如係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業之機關則應適用),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2、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3、赴陸返臺 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之規定, 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2、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3、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二、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 ,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 )第 9條第 3項、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簡任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中國大陸, 並無平、假日之區分。
(二)依行政院 114年9月10日核定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3點第7款第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 )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 ,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 (構 )留存。

三、檢附原函影本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說明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