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 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15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16 09:53:06
訊息內容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