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9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16 09:52:21
訊息內容

 

一、本次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重行界定指名商調函商程序之內涵,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
(二)配合指名商調函商程序之修正,刪除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且具分配之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權責機關擬依規定先派代理前,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之規定。
(三)為簡化人事作業,修正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時,毋須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紙本及服務誓言。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名稱。

二、詳細修正內容請參條文修正總說明、任用法細則第21條修正重點(銓敘部宣導簡報),另檢附銓敘部原函考試院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