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16 09:53:31
訊息內容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毋須檢證且機關不得拒絕,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請扣薪事假超過7日(不含身心調適假、家庭照顧假)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再就請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以及全年上班日數合理性審慎決定。
(三)照顧育幼,休假天數不中斷,留職停薪前後視為年資銜接,回職復薪後接續核給休假。
(四)初任公務人員休假給3日(原規定第 1 年初任公職無休假)。
(五)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7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六)2日以上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2日以上之假,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含診所),增加或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就診收據)亦可。

二、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第3條針對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三、檢附修正發布令及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修正重點銓敘部1141009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