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提敘,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2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07 11:01:08
訊息內容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2日府人力字第1140386436號函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即114年9月22日至114年12月21日申請改敘者)逾期申請者(即114年12月22日以後申請改敘),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個案判斷要件」:
(一)114 年 5 月 14 日當日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教師。
(二)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並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