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一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8-07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07 09:05:32 |
| 訊息內容 |
一、茲因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中為管控高風險職務人員猝發疾病風險,減少不幸事件之發生,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執勤安全,於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二十六條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為配合該辦法相關條文之修正及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