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為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辦理補假及調整放假日等相關事項,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二)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三)因應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除夕及春節放假日之次一個上班日為星期五者,得調整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至該上班日補假。二、檢附原函、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要點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