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如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情形,影響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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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5-12 00:00~2125-05-19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12 15:15:11 |
| 訊息內容 |
一、依大陸委員會函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