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如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情形,影響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之權益。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5-12 00:00~2125-05-19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12 15:15:11
訊息內容

 

一、依大陸委員會函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二、檢附彰化縣政府函銓敘部函大陸委員會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