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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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4-10 00:00~2125-04-17 23:50 更新時間: 2025-04-10 11:29:42 |
| 訊息內容 |
一、兩岸條例第9條之1使用不得「設有戶籍」之用詞,係以我國法定用語來指涉國人赴陸轉換身分為中共公民之整體概念。鑒於法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司法院釋字第692號解釋),並基於事物本質而做合理解釋。是以,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自應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 二、檢附陸委會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