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檢送「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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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4-01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4-01 16:21:57 |
| 訊息內容 |
一、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再查附表十之久任獎金之發給係主管機關為鼓勵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長期服務,以穩定師資、提高教學品質及促進校務發展,得對於久任且表現優良之教師發給之獎金。爰自本條例施行後(106年12月8日)起算,校長、教師及準用對象於同一學校服務滿8年,於114年給與第1次久任獎金;服務滿11年,於117年給與第2次久任獎金,分2次並以定額方式發給。 二、檢附原函及「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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