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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受理114(115)年度後備軍人第3、4款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章。 四、召集規則。 五、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三款緩召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四款逐召對象: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4年3月16日至114年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4年3月16日至114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 1、三款:民國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 2、四款:民國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國中(小)學校滿1年服務證明、經歷證件、實習證明)影本、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聘書、授課時數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等證件。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附註: (一)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14年10月)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二)本年度應辦緩召教師將由本校人事室清查申報,請留意若有遺漏逕向人事室洽詢。另本校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亦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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