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 申請合理調整人事案件受理與執行注意事項」1份及身心障礙人員職場參考手冊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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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3-07 00:00~2125-03-14 23:50 更新時間: 2025-03-07 14:33:00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3月6日府人企字第1140086251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合理之對待(即合理調整)係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次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三、檢附原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申請合理調整人事案件受理與執行注意事項」1份及身心障礙人員職場參考手冊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