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兼職疑義【有關銓敘部函釋對於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1-08 00:00~2125-01-1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1-08 13:40:43
訊息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所定「個人才藝表現」,如涉及手作品製作,須係公務員以展演創作或藝術表演活動展現自身技藝,並於展演上開創作或表演活動現場販售之手作品,始得依該項規定,認屬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二、非屬前開之情形,而係基於單純分享個人手作品創作理念,張貼於Facebook、IG 等個人網路平臺,且不具規度謀作性質而涉及經營商業,認定非屬服務法第15 條兼職規範範圍。惟如公務員張貼上開手作品資訊且未主動經營販售,而係他人自行洽詢購買或請公務員代為製作,仍應依同法第15條第2項所定「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之規定認定,除法令規定外,公務員不得反覆為之。

三、舉例而言:公務員於假日市集擺攤,現場展現自身繪畫技巧,並現場販售自己本人繪製之畫作,得認屬服務法第15條第6項「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之範疇,惟如該員自行於個人Facebook 張貼畫作或逕於市場攤商擺放成品,並均予標價販售,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禁止規定。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