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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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9-16 00:00~2124-09-2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16 09:40:46 |
訊息內容 |
一、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