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 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5-12 00:00~2026-05-19 23:50 更新時間: 2026-05-12 16:18:28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各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