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 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09 00:00~2025-09-16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09 10:29:33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勞動部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
三、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